日本城市公园占用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1页(196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在城市公园中,因设立公园设置以外的工作物或其他物件而占用公园的设施时,必须得到公园管理者的许可:(1)申请者必须把申请占用的目的、时间、占用地点、工作物与物件或设施的构造等写入申请书中,向公园管理者提出。(2)当获许可的事项有变更时也应及时提出申请。(3)占用公园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更新时也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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