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设施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0页(506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5条规定:(1)依照第2条之3的规定,管理城市公园的人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园,在自己设立公园设施或在管理方面不适当或确有困难时,可以让公园管理者以外的人设立公园设施或从事管理;(2)公园管理者以外的人,要设立公园设施或从事管理时,应向公园管理者,交申请书,并须获得许可。获得许可的事项要变更时,同样要提出申请书;(3)公园管理者以外的人设立公园设施或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变更设施的期限得超过10年。《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条规定,关于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公园管理者以外的人申请设立公园设施的许可,按建设省令规定的事项,分别规定申报内容如下,要设立公园设施时:(1)设置的目的;(2)设置的期限;(3)设置的场所;(4)公园设施的构造;(5)公园设施的外观;(6)公园设施的管理方法;(7)工程的实施方案;(8)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9)城市公园恢复原状的方法;(10)其他应考虑的事项。要管理公园设施时:(1)管理的目标;(2)管理的期限;(3)管理的场所;(4)管理的方法;(5)其他应考虑的事项。得到许可的事项要变更时,还要申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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