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民银行救济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4页(267字)
民国政府为军事需要,颁布一系列法令、政令,由农民银行办理农民“救济”放款,利息和期限都予从优。1938年4月发布《战区农村救济贷款办法》,共7条,其中规定:贷款对象以原有及新组织的合作社或互助社为限;贷款利率月息7厘;还款期限以农产品收获时期为标准,届期如因农产品滞销无法偿还现款时,可以农产品交由经放机关负责代为运销,扣还贷款本息。同时,民国政府还发布《绥靖区财政金融措施及紧急救济办法》规定,凡小本经纪人及农民,可向农民银行小本贷款处请求贷款,作为复业之用,一年后无息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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