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国有森林运营设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4页(181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20条规定:(1)政府管理森林应该先准备运营设计,并提交给政府森林部部长审批。(2)若部长批准,应当将审批结果返回报送部门,若需修改,该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改动。(3)森林官员在其负责范围内对营运设计进行补充。第21条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无权采取其他行动(运营计划、森林发展营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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