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私有林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2页(333字)

尼日尔《森林法》规定:私有林主,若其经营管理不危及环境平衡、对公众无任何危害,可行使一切所有权。管理部门可禁止一切可能危及下述项目的开荒:(1)山坡上的水土保持;(2)防止水土流失和河水泛滥;(3)保护水源和集水区;(4)保护沙丘、河滩和建造防风林带;(5)人类及其财产的生存和生活条件;(6)有关环境的自然平衡;(7)国防;(8)公共卫生。《森林法执行条例》规定:(1)林业部长可要求私有林主在5年期限内,把因开荒而毁掉的林地恢复起来。(2)如果在两年期限内,在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造林面积上还是没植上树,管理机构则负责种植,并通过强制办法,追究偿还这笔植树费。(3)在造林以后3年内,树木管理及种植将由违法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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