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及其他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60页(631字)
第三十九条 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质询的方式,了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四十二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或任期内亡故的,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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