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无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页(215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7章育种者权利的无效和终止中规定:(1)遇有下列情况,缔约方应宣布其授予的育种者权利无效:①在授予育种权利时未遵守本公约有关规定条件;②主要根据育种者本人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文件授予育种者权利,在授予育种者权利时未遵守本公约有关规定条件,或把育种者权利授予不具备资格者,但转让给有资格者除外。(2)除(1)款所述理由外,不得宣布育种者权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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