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9页(653字)

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行为过程的亢奋状态。其表现可为全身性的,也可为局部性的;有以躯体随意活动增多为特征的,也有以言语增多为突出表现的。不同的精神疾患,其兴奋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即:①躁狂性兴奋。以思维奔逸,言语多、快而且夸大,情感高涨多变,意志行为增多,行为轻浮,胡写乱画,滥买滥赠等精神障碍为突出表现的兴奋状态。患者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相互协调,且不脱离现实,症状表现与其内心体验一致。见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之躁狂状态。②紧张性兴奋。突然发作并突然终止的冲动暴力、思维荒谬、乱喊乱叫以及行为违拗等症状表现。患者思维、情感、意志行为不协调,脱离现实。其症状表现与内心体验不一致。由于这种兴奋状态突然发生和突然终止,发作前无征兆,使他人难以防范。紧张性兴奋是精神分裂症紧张型的特征性症状,多与紧张性木僵交替出现。③青春性兴奋。精神分裂症青春型的特征性症状。患者以奇特幼稚行为为突出表现,如挤眉弄眼、作怪相、扮鬼脸、蹬高而歌、弃衣而走、喜怒无常等。精神症状荒谬杂乱,引不起周围人的共鸣。④器质性兴奋。各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者,在意识障碍状态下,表现出各种无目的的冲动、烦躁、刻板等精神障碍。

精神运动性兴奋是重性精神障碍的严重症状,是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作为,而患者本人却因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其主观上对自己的兴奋行为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运动性兴奋是判定无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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