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33页(808字)

第八十四条 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在其常务委员会公报、《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山西日报》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其他报纸应当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刊登公布法规的公告及法规全文。

较大的市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六条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八十七条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布后,该法规规定必须制定的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 较大的市的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九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执行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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