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7页(263字)

喀麦隆1975年《关于渔产品卫生监察方式的法令》第1条规定,渔品卫生监察税收制度涉及当地消费产品、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第2条规定,当地消费产品的卫生监察税由以下两种人平分缴纳:(1)第一卖主:包括船主和产品熏制人,按卖每公斤0.5法郎、卖虾每公斤1法郎缴纳;(2)第一买主:批发或零售鱼贩,按买鱼每公斤0.5法郎、买虾每公斤1法郎缴纳。如果第一买主是消费者,则不交纳卫生监察税。但是,如果生产者直接进行零售,则要由生产者负担全部税款,按鱼每公斤1法郎、虾每公斤2法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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