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扣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7页(265字)
喀麦隆《关于渔产品卫生监察方式的法令》第13条规定,卫生监察人员被授权扣押所有伪劣、变质或有毒的产品。第14条规定,被扣押或暂存的产品不得由产品所有者支配。在被扣押的产品上浇注石油、汽油、臭药水、焦油沥青或其他被允许使用的物质,然后用深埋、焚烧或沉入水下等方法予以销毁。销毁被扣押产品时,以下人员必须到场:卫生监察人员、被扣押产品的货主或他的代表,维护公共秩序人员。第15条规定,只有在卫生监察处的监督下并按兽医卫生监察主管部长决定的方式,才能将扣押产品回收食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一篇: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规格立法
下一篇:喀麦隆渔品卫生监察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