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拨款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2页(240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4节规定,用于牧地养护、修建改善牧地的工程及整个牧地的恢复作业的费用不得少于所拨款项的80%。用于培训必要的,有经验的负责对牧地进行监察、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及各种管理纲要的人员的费用不得多于所拨款项的15%。该款项应由该部长在各区的畜牧业咨询委员会、牧地使用人的代表及各有利害关系者协商后,在进行其他必要的协调后分配之。若经济上可行,则该部长应尽可能地给予他们与牧地利用人所签订的养护某牧地的协议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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