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斡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195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或地方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的斡旋,由3人以内委员进行。(2)斡旋委员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中,每一事件由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委员长指定。(3)斡旋委员负责斡旋当事者的纷争,确认双方主张的要点,为公正的解决事件而努力。(4)斡旋委员认定用斡旋不可能解决纷争时,可以中断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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