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调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327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或地方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调停,要由3人构成的委员会进行。由大总统会确定的轻微事件的调停由1名委员进行。(2)调停委员会的委员在中央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中每事件由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委员长指定。(3)调停委员会的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委员长指名的调停委员召集。(4)调停委员会的会议要全员出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议决。(5)调停委员会在调停前,要劝告当事者中止阻碍实现调停的行为,或劝告他采取必要的调停措施。(6)调停委员会认定该调停事件当事者间不可能建立合意时,可以中断调停。(7)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进行调停的步骤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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