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下水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3页(285字)

台湾1983年公布《台湾区地下水管制办法》,共15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加强管制台湾地区地下水之利用,以防止地层下陷、水质恶化及海水入侵,特订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之适用,暂以下列地区为限:(1)台北市。(2)高雄市。(3)台湾省下列地区: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台北县之三重、中和、永和、新店、新庄、芦州、五股、泰山、板桥、土城、树林等乡镇(市)。屏东县之佳冬、林边、枋寮、新埤等乡镇。云林县之北港、口湖、水林、四湖等乡镇。彰化县之伸港、线西、鹿港、福兴、芳港等乡镇。澎湖县之公镇。台中县之沙鹿、梧栖等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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