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1页(307字)

为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保障人身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德与习俗,保证尸体解剖工作的严肃性,1979年9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79)卫教字第1329号文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解剖人员、尸体解剖对象、程序、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从事尸体解剖所必须遵守的行政规章。其中第2条指出,法医尸体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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