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改良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1页(440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2节规定,在本法中:(1)牧地、公有牧地系指内政部长通过土地管理局或农业部长通过森林服务局管理的位于西海岸16个州内的那些供家畜放牧的土地或有关部长确定宜于放牧家畜的土地。(2)牧地情况系指该土地的质量。该质量反映了某些特定的长有植物的地区,根据牧地管理及土地利用规划程序支持各种不同的生产能力的能力,而且与土地质量、牧地质量、野生生物栖息地、流域情况和植物群落有关,并反映牧地的植物生长现状的情况。(3)当地天然生长的植物系指该特有的某种植物或某种植物群落。他们在该地区的天然生长过程使得该地具有正常的牧地生产条件。(4)牧地改良系指为改善牧地的牧草生产能力而制订的各种纲要及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为达到改变植物的构成;控制利用方式;供给水源;使水土条件适宜以及为野生动物和家畜提供栖息地等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制订的纲要。该词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及处理各项工程作业,采用各种会产生良好结果的机械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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