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拨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2页(257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4节规定:(1)为达到本法所述目的,兹授权:在1980至1982年财政年度中,每年拨出附加拨款1500万美元,在1983至1986年财政年度,每年所拨附加款不少于1500万美元;在1987至1991年财政年度,比1986年财政年度拨款数多拨一些,且3年多拨款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此款为对牧地、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已拨款的追加拨款。(2)未拨款项由下一个财政年度拨给。(3)本节规定的拨款若在某年内未能拨出,则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必须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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