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1页(350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1节规定,国会兹宣布并重申国家的政策是:(1)应把公有牧地的现状的发展趋向的调查、确定、编目程序纳入《美国法典》第1711节所规定的调查、编目程序之中;(2)对公有牧地加强管理、养护,改善其现状,以尽可能地提高其生产能力,此种管理应按《美国法典》第1712节规定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进行;(3)为了克服本法所述的缺欠,征收公共牧地放牧费是适当的;(4)在继续贯彻防止遍地漫游的野被捕杀、烙印记的政策的同时,应允许移走、处理那些数量过多以致对其自身及栖息地和其他牧地价值造成危害的野马等;(5)本法所宣布的政策仅为对已有政策的补充而不妨碍据其他法的规定对公有牧地进行的管理工作,且只能由本法据此法制定的条例所授权的机构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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