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境动植物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2页(865字)
出境动植物,是指由国内向国外或地区输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出境动植物检疫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1)报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2)实施检疫。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是: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还规定,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2)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3)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出动植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往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出境动植物检疫程序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