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3页(932字)

进境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入国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1)审批和报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的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2)实施检疫。输入动植物及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入动植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3)除害处理。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作如下处理: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捕杀并销毁尸体;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捕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植物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分别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其他检疫物的现场检疫。还规定,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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