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3页(246字)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剂法》规定,1978年后申请登记的有效成分,视为新的有效成分。凡是含有新的有效成分的单剂或混剂的首家登记资料,自登记之日起保护10年;增加新用途的登记资料获得首次登记的10年内的保护;对于某些特需用途登记的资料的保护期最多为13年。在资料保护期内,没有首家登记企业许可参考其登记资料的书面文件,登记官员不得将其用于支持其他任何企业的登记。资料专用条款及其资料保护,不能阻止其他申请者研究开发他们自己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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