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6页(323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65条规定:(1)土地征用委员会认为依据本法的规定提出的申述成立时,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审理或者调查时,可以进行下列处置:命令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关系人、以及参与人出面接受询问,或者命令提交意见书和资料;命令鉴定人出面进行鉴定;到现场进行土地或者附着物的调查。(2)依据前款的规定,让鉴定人对土地、建筑物、以及与此相关的除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时,该鉴定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不动产鉴定士。(3)依据本法的规定,委员或者职员对土地或者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时,要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当土地或者附着物的所有人、占有者以及其他关系人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这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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