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调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2页(271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规定:(1)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应在本法施行之后立即着手对牧地牧草生长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考察并记录在案,若认为适当,则还应对生长牧草的土地及其发展趋势加以认定并分类,此种记录应妥加保管,以作为立法依据。且应为公众所利用。(2)该部长应按《泰勒放牧法》及《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及其他与据本法制订的公有牧地改良纲要的规定一致的法律的规定管理公有牧地。除某些特定情况外,他可命令停止在某些土地上放牧。这种管理的目标在于改良公有牧地的牧草生长条件,使他们提高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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