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洋政府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6页(601字)
北洋军阀政府建立后,大理院依据袁世凯暂时援用前清法律的命令,发布大理院上字第504号判例,认定《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商事部分继续有效,它包括《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户役》、《田宅》、《钱债》等内容,以及清朝《户部则例》中户田、田赋、租税等有关条款。另外,北洋政府为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不断加大了土地法制力度。如民国三年(1914年)判例上字63号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完全处分其不动产”。地主对于妨碍土地所有权的人,可请求法院排除。同时,地主则可以低价使用直至霸占农民的土地。据大理院判例上字210号规定:“如典产到期,经典买主催告,原业主仍逾期不赎时,亦得为绝业之主张。”法律还规定,如系盗卖、冒认地主田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处五等罚,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盗卖、冒认系官田宅,则各加二等。如雇工、庄头等因主外出而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50亩者,流三千里。关于地租,法律明确规定,与地主约定每年限期交纳的租谷,农民必须依约履行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地主怠于行使而减轻,积欠租谷,不论年岁远近,断无免除全部或部分之理。即使双方约定永久不得增租,法律还允许地主以原租太轻,“为增租之请求”。农民不按期交租或欠租在二年以上,或一年内有意抗欠,颗粒不交者,“自许撤佃”。北洋政府还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使军阀官僚永久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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