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害预防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5页(249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中,对道知事对应急措施的代行、从事道知事命令及设施、物资等的保管和征用、对运输业者的灾费补偿、通行限制的程序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道知事应按照本法令规定的类别对从事应急措施行动的运输业者等实施灾费补偿;禁止或限制除紧急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的通行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或限制通行的区间及期限的标志。另外,根据规定,灾害发生时,建设部长官、道知事、市长和郡守应编制和配置灾害记事簿;记事簿应按受灾对象分别记载本法令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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