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界调查测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8页(501字)
民国政府制定公布《经界条例》。共19条。主要规定:(1)土地按其种类定为下列地目并测量其地积:水田、旱田、宅地、盐地、矿地、牧场、池荡、林地、荒地、杂地;寺观地、祠庙地、坟墓地、衙署地、学校地、局会地、善堂地、教堂地、公园地、操场、军营地、炮台地、船坞地、铁道用地、水管用地、码头地;道路、沟渠、江河、堤防、城堞、铁道线路、水管线路。(2)地主应于一定期限内将其住所、姓名及所有地的所在地目、地号、四至等则地积税额,按照陈报单式逐项填写,陈报于该管经界分局。(3)调查及测丈时,应由该地区域内各地主选定2人以上的董事,助理关于调查及测量事务。(4)因调查及测丈有必要时可在各土地内设置测量标或除去障碍物,造成损害时,应酌予赔偿。(5)经界行局对已经调查测丈的土地,应咨询地方经界审查委员会查定各土地的地主及界址。(6)经调查测丈遇有地少粮多或地多粮少及有地无粮或有粮无地者,应由经界局会商财政部分别办理。(7)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经查定或裁决而确定后,经界行局应设置土地清册及地籍图登录。(8)违反本条例有关地主陈报规定,有捏报不实的,处百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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