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无偿批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8页(355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64条规定,无偿批给为租赁方式的特别合约,而承批人免作任何缴付。第65条规定:(1)无偿批给系受有关特别规则及有关合约的条件所管制,连同对相同目的之租赁适用的规则作补充管制。(2)承批人未经批给人士许可,不得将其权利附加责任或转移。第66条规定:(1)无偿批给得改为有偿批给。(2)承批人应由更改当时起缴付由当局依照更改时适用的价目表而定之有关使用权的价款及租借金,或租金。第67条规定,无偿批给地段的面积应以进行有关目的所绝对需要者为限,不得超出本法律所指的限额。第68条规定,无偿批给遇有下列情况时,即告失效:地段使用脱离批给目的者;有关使用不在指定期限内实现者;但倘责任并不归属承批人之疏忽,而总督认为理由充分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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