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污染土地补救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8页(772字)

英国《环境法》第78节(五)第1条规定,对下述情形之一,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可以规定的程序,依照本部分下列条款向每一个适当的人发布通知,规定这个人对于补救行动应做的事情及要求他完成规定事情期限:(1)某土地已经被指定为特别场址;(2)地方主管部门在其区域内已经查出了污染土地。第2条规定,对于任何土地或者水体范围内地上或者地下存在的不同物质,对不同人员提供不同的补救通知,要求他们对补救行动做不同的事情。第3条规定,对于某一件要补救的特定的事情,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员是适当的人员,则送交每一个人的补救通知应当指出依照后述第78.6节第7条所确定的在做该特定的事情时每一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的份额。第4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本部分可以做的或者要求做的仅有的补救就是在考虑了下述情形后认为是适当的事情:(1)可能涉及的费用;(2)危害的严重程度或者受控水体的污染。第5条规定,在确定本部分的下述目的时,执法部门必须考虑国务大臣为此目的发布的指导:(1)适当的人员、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为补救所做的事情;(2)依照该通知应当将土地或者水体补救到的标准。第6条规定,条例可以对下述事项作出规定:(1)补救通知的形式或者内容;(2)关于提供补救通知,或者提供补救通知后需要采取的有效的步骤。第78节(六)第1条规定,对于特定条件下执法部分决定为补救行动要做的特定事情,本节适用于确定承担这一责任的适当人员。第2条规定,依照本节后述条款,指使或者允许那些使土地成为污染土地的物质,或者物质中的任何部分存在于该土地范围之内的地上或者地下的人员或者这些人员中的任何人员是适当人员。第3条规定,依照前述第2节,由于指使或者允许物质存在于污染土地的范围内的地上或者地下而与补救有关的人员是适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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