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边境兽医检验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5页(233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在边境兽医放行前,应由边卡受检人以适宜方式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治疗、圈养和存放。(2)在办完海关手续之前,用于看守和临时保存作为处理对象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可能用于重新发运、屠宰或销毁的费用由边卡受检人来承担,在屠宰或销毁时,除了取回可利用的某些部分外,边卡受检人没有任何要求赔偿的权力。(3)与工作人员非法行为致损失联合会有关的责任法条文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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