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总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1页(291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56条规定:(1)山林组合中央会设总会。(2)总会分定期总会和临时总会。(3)总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会员组成;由会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以会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4)总会以出席会员过半数的赞成而议决;议长有表决权,并在可否人数相等时有决定权。(5)会员的议决权为一人一票。(6)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总会议决:章程的变更;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理事和总代的选任与解任;事业计划及预算;经费赋课;资金借入的限额;基本财产的取得和处分;剩余金的处分及损失金的处理和会费的亏损处分;决算报告书;会长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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