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2页(237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64条规定,山林组合中央会可为使其供给资金按特定目的和计划使用而加强管理,并在测定供给资金的效率方面,采取必要的监查及其他措施。第65条规定,中央会须制订每个会计年度的事业计划书和预算书,并在该会计年度开始前经总会议决后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欲变更它时亦同。第66条规定,中央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该事业年度的决算,并按章程规定拟定决算报告书和事业报告书,在取得总会承认后向山林厅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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