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总代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2页(233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57条规定:(1)山林组合中央会设立代替总会的总代会。(2)总代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总代组成;由会长召集。(3)有关总会的规定,总代会准用之。第58条规定:(1)总代的定员为汉城特别市、釜山市、道别各一人和依据第54条第2项规定的会员一人。(2)总代由总会从会员中选出。(3)总代中出现缺员时,按照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补选之。(4)总代的任期为2年,补选选出的总代的任期为前任者的余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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