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森林限额采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7页(223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为促进占有大面积林地的同龄林的合理分布,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可以规定一定期限内采伐林份最大限度的比率。(2)必须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以便森林永续生长的基本原则。(3)皆伐面积超过林份面积以上者以及幼龄林,禁止采伐。(4)凡未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采伐林份最大限度的比率,或皆伐面积超过林份面积以上、采伐幼龄林的,可处以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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