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森林限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7页(312字)
菲律宾1954年通过《林业行政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对森林采用永续收获的采伐体系,增强择伐作业的有效性。采伐对象主要是病腐木、虫害木、火烧木、树形不良的树木及有碍更新或林木生长的树木等。1973年重新颁布《林业行政管理规定》,公布公有林森林采伐的原则及纲领,将择伐确定为龙脑香林的作业方式。1975年,菲律宾国会将龙脑香林的择伐作业纳入法律,规定森林的生产、经营与更新要以可持续为基础。1991年,政府颁布新《林业行政管理规定》,规定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在可持续基础上经营天然林的原则以及林业总体规划,禁止采伐原始林;禁止采伐坡度为50°以上的林地、海拔1000m以上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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