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处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7页(297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14条规定:(1)在对受禁止通知约束的木材实施的犯罪进行起诉之前,法院如果认为该犯罪已就木材实施,并且虽然任何人可能未被认定实施该犯罪,仍旧可以以法院认为公平的方式命令对该木材没收或销毁。(2)依据第(1)款规定被没收的木材可由委员会变卖,变卖所得减去由委员会主席确定的,在实行禁止和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变卖时产生的费用后,应计入统一基金。(3)如果法院未根据第(1)款规定做出命令或者在禁止命令发出2个月内受禁止命令约束的木材提起诉讼,则原禁止命令应视为已被取消。受禁止命令约束的木材提起诉讼,则原禁止命令应视为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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