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债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4页(177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31条规定,若合作社的债务超过了债权,社员资格中止的社员有责任支付其股金的拖欠部分,但不能超过其所占亏损额的比例。第32条规定,若合作社进行清算或宣布破产,在社员死亡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一年内,其股金未付部分,不管其继承人按照本法第25条规定是获得社员资格,均须从死者的资产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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