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用水付费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395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除本水法另有规定外,使用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时都需要付费。(2)使用水体的费用不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去征收,而是向受它管理的基层单位征收。(3)从水体取水灌地的费用和使用散落水体的费用,按联邦土地收费法律规定征收。(4)使用水体收费制的内容包括:水体使用费(水税);旨在恢复和保护水体的费用。(5)使用水体的费用,由持用水许可证的公民和法人交纳;使用水体的费用应以定期交纳形式支付。水体使用费的确定和交纳办法及其最高费用幅度,由俄联邦法律规定。(6)使用水体的差额付费制度,可由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规定。(7)与使用水体费用有关的优惠条件应由俄联邦颁布法律予以规定。与使用水体费用有关并列入州、区预算的优惠办法,可由俄联邦各州、区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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