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植物病害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0页(535字)

墨西哥合众国制定的《动植物保护法》中,对有关植物病虫害防治的协同合作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农牧部同工商部、卫生部合作,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各类农药和辅助性物品的特点、标签说明、包装和使用时所用的器械。(2)农牧部检查和监督农用化学制剂及类似产品的质量、效果、管理和使用;如有发生危害人畜健康的情况,农牧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使用条件。(3)为了检查农药使用中的有害性,所有医生、医院、诊所和公、私医疗站负责人,除卫生部已交待这方面的义务工作外,有责任向农牧部报告。农药事故发生后,经诊断24小时内向上报告,并报告发生地点和造成毒害的产品名称。(4)在农牧部领导下进行各种农用物质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农牧部可以召集官方机构和合法有权威的私人机构举行合作会议。(5)农牧部可以同那些研究对农业有害的物质、农药、肥料,现在使用和计划使用的防治方法的公私机构召开会议以期将研究成果用于植保中去。(6)植物保护服务处巡视官,如发现种植禁种的作物及禁止买卖的农产品,应立即就近通知联邦公共事业部代办处或其他有关当局和农牧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7)巡视官发现运输禁止贸易的植物,在当地公众力量的协助下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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