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损害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4页(428字)

英国《林业法》第7条规定:(1)如果向林业委员会证实,由于土地占有人未能有效地消灭他占有的土地上的野或害兽,或未能采取措施防止他们造成损害、森林或树苗正在被他们损害、或可能被他们损害,本条各项规定应发生效力。(2)如果向林业委员会证实上述情况,林业委员会可以书面授权任何有资格的人进入林地,杀死和捕捉野兔和害兽。但事先应告知土地占有人和所有人,并在林业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时机去消灭野兔或害兽,或采取防止损害的必要措施。(3)林业委员会为根据上款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净额,可向林地占有人追偿。根据本款追偿的金额,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应作为民事债务迅速追回。(4)阻碍林业委员会授权人行使或履行上述第2款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人,应被罚款,罚款不超过20英镑。但被授权人在执行职务时亦应按对方要求出示授权证书。(5)为了防止野兔和害兽造成山林损害,土地暂时占有人有权在公共土地上消灭野兔或害兽。“害兽”包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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