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森林开发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4页(270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一卷森林保护条例规定:(1)制定有关开发森林、发挥森林在经济、生态和社会领域作用的政策的权限属于国家。(2)国家要求各大区同样制定有关对公有和私有森林开发、森林产品的经营和加工方面的地区性方针。这些方针可由森林和森林产品大区委员会起草、负责森林的部长在征求大区议会的意见后颁发政令作最后决定。(3)国家用于树林、森林和造林用地的公共资助款优先拨给有经营保证的土地主人。该保证为期一般不超过30年。(4)必要时,可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制定森林开发政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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