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3页(498字)

布隆迪于1962年7月获得独立后,其水资源管理和立法依据仍是比利时法律,水法大部分内容来源于比利时法。布隆迪1962年6月颁布《水法》规定,独立前比利时当局实施的法律和条例仍然有效,一直到布隆迪宣布废除为止。如《1930年矿化水处理条例》、《1934年国际界河水权协定》、《1937年渔业法令》等继续适用。1967年,布隆迪颁布新的水法律,1968年颁布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法令。目前,在布隆迪程序法典中有许多专门的水资源管理程序规定。如规定在外国水域中发生船只碰撞事故,当法院下达传票时,如船只在布隆迪水域中,则布隆迪法庭可对这些外籍人进行起诉。另外,布隆迪国家刑法中也有许多水资源罚款规定,如规定必须取得水资源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可罚款2000比利时法郎或关押7天至2个月;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阻碍自由通航,违犯者应受罚款500比利时法郎或关押5年;船只进入布隆迪水域所挂舰旗未经布隆迪有关方面承认者,可罚款2000比利时法郎或关押2个月;凡违反在私人住宅或土地周围不得有积水的法律规定者,可罚款最高额2000比利时法郎或关押2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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