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地区植保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1页(351字)

智利1990年国际协议法令中第一章第一条详细说明了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合作以及加强地区的关于阻止和减少影响地区农业和森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问题的后果和危险的能力。根据法令规定,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负责:(1)部署每个签约国家目前及潜在的植物保护形势平衡计划;(2)提倡采用评估植物疾病的后果及危险的技术措施;(3)提倡植物保护机构的加强,提倡建立植物防疫和早期警告系统,同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国际团体开展协作,消除不公正的植物保护障碍;(4)在缔约各国合作成立一个信息、诊断和早期警告系统,作为共同感兴趣的植物保护行动传播的渠道;(5)由合作系统评述植物保护程序,调整技术和财政支持,使其适应植物保护工程的发展;(6)作为成员加入美国内部植物健康合作团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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