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药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6页(616字)
1948年,日本国会颁布《农药管理法》。其后该法几经修订,1984年又进行修订。由20条组成。该法所称立法目的是,通过对农药建立注册制度,采用贩卖及使用的限制,谋求确保农药质量的标准化及其安全而正确地使用,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与保护国民健康的同时,保护全体国民生活的环境。本法所称“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危害农作物(包括树林及农林产品)的菌、线虫、壁虱、昆虫、鼠及其他动植物或病毒的杀菌剂、杀虫剂及其他药剂以及用于增进或者抑制农作物等的生理机能的成长促进剂、发芽抑制剂及其他药剂。本法还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应就农药的每一个种类规定出其应含有的有效成分量、允许含有的有害成分的最大量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公定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欲制定、变更,或者废止其公定规格时,至少必须在其日期的30日以前予以公告。《农药管理法》中,还对防治业者的申报及监督、作物残留性农药的使用限制、土壤残留性农药的使用限制、水质污浊性农药的使用限制、对作物残留性农药的使用指导、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日本农药管理重要立法包括:《农药管理法》(1949年)、《农药管理法施行令》(1972年)、《农药管理法施行规则》(1952年)、《规定禁止限制有机氯农药的销售的省令》(1972年)、《规定农药管理人员票证格式的命令》(1972年)、《农药委托检定规程》(1949年)、《农药的检查方法》(195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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