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82页(534字)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做好监督工作,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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