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4页(618字)
日本1997年6月13日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共8章61条。其中第1条规定,鉴于建设者在实施土地形状的变更、新建建筑物等建设项目时,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保护环境的极端重要性,为了明确国家等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并就大规模且环境影响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规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及其他所需事项,以便妥善且圆满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将通过评价程序等获得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反映到有关措施的制定或决策中去,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人们的适当关心,从而有助于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特制定本法。第52条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因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及土壤污染。第2章至第7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即《灾害对策基本法》第87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或该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基本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规划中的建设项目或该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受灾市区复兴特别措施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第60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妨碍地方公共团体就下列所述事项,以条例制定必要的规定:(1)有关第二类建设项目及对象项目以外的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事项;(2)有关地方公共团体就第二类建设项目或对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事项。第61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对影响本地区环境的建设项目,采取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对策时,应尊重本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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