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会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1页(513字)

日本1966年《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法》第24条规定,关于公库的预算及决算,依关于公库的预算及决算的法律的规定进行。第25条规定:(1)公库在每事业年度的损益计算上发生盈利时,必须于下一事业年度的5月31日前,将其上缴国库。(2)前项规定的国库缴纳金,作为该项规定之日所在会计年度的上一年度政府岁入。(3)有关第一项的盈利的计算办法与该项规定的国库缴纳金上缴程序及其所归属的会计账户,由政令确定。第26条规定:(1)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得从政府取得长期借款。(2)公库除前项规定外,在依次条第一项的规定,发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债券以筹措资金的场合,在其发行前因资金周转而需要时,限于该债券的认购契约已成立或认购契约确有可能成立的场所、且限于欲发行金额限度内所需金额,作为依该债券发行所筹措资金的预借款,经主管大臣认可,得从政府取得短期借款。(3)前项规定的短期借款,在与该短期借款有关的债券已发行时,必须以发行所筹措资金立即偿还。(4)政府可对公库进行长期资金贷款,或者给予按第二项的规定发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债券所筹措资金有关的短期资金贷款。(5)公库除规定的场合外,不得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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