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4页(400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4条规定,建设者依照本法规定对对象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后,为听取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意见,应依照主管省令,制作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该准备书必须写明下列事项:(1)第5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事项;(2)第8条第1款所述意见概要;(3)第10条第1款所述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建设者对前两项意见的见解;(5)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和调查、预测以及评价的方法;(6)当有第11条第2款所述建设项目时,则其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中,下列所述事项:(1)将调查结果的概要和预测、评价的结果进行整理归纳的内容;(2)环境保护的措施;(3)第2目中所述措施若应根据将来的环境变化状况而采取的,则为把握该环境状况而采取的措施;(4)有关对对象项目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委托他人全部或部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时,则受委托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