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书修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4页(462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根据前条规定,环境厅长官提出意见时,建设者应予以考虑,并对评价书所记载的事项加以研究,当认为有必要对该事项进行修改时,根据下列各项修改的划分,采取有关各项规定的措施:(1)第5条第1款第2项所述事项的修改:依该条至第27条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2)第5条第1款第1项、第14条第1款第2项至第4项、第6项、第8项、第21条第2款第2项至第4项所述事项的修改:对评价书进行必要修改;(3)前两项所述事项以外的事项:依照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主管省令的规定,就有关修改的部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者已实施前款第3项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该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价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按照第2条第2款第1项第1目至第13目所述建设项目的类型,依照主管省令的规定,对评价书进行修正。除符合第1款第1项的情形外,建设者应依该款第2项或前款的规定修正后的评价书,按照第22条第1款各项所述评价书的划分,提交有关各项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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