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账目审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1页(334字)

英国《环境法》第46节第1条规定,每一个新机构的账目由国务大臣为每一个会计年度任命的审计员进行审计。第2条规定,一个不满足下述规定的人,是没有资格依照前述第1条接受任命的:(1)有资格依照1989年《公司法》第二部分被任命为公司审计员的;(2)如果该新机构是1985年《公司法》第384节适用的团体,而他又不是没有资格依照该法第27节担任新机构公司审计员的。第3条规定,新机构在收到报告后,须将下述账目和报告的副本以合理可行的快速方式送交相关的大臣;国务大臣须将账目和报告的副本呈交两院。第4条规定,审计师和审计员:(1)有权检查一个新机构的所有账目和会计记录的内容;(2)可以将他依照前述第1条检查的结果报告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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